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全部退返从1998年6月1日开始收取的民办学校(民办教育机构)办学保障金(办学风险抵押金)。还没有来领取的民办学校(民办教育机构),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,持交纳资金收据到市教育局领取,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将资金上缴国库,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。
特此公告。
长春市教育局
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